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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务工作规则
http://www.gxsoo.com  2006-6-23 16:13:31  来源:广西搜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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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考试与评审)结合试点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人事部、财政部领导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指导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考务工作。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省级人事、财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接受全国会计考办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报名


第四条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在报名日期前20日向社会发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报名日期、地点、报考条件等信息。


第五条报考人员按照公布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报名。


第六条对超过规定报名时限要求报名或提出退考的人员,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60日前可以办理补报或退考手续。具体补报或退考事宜,各试点地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受理退考申请可按规定收取相应手续费。


第七条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全国会计考办统一开发的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于报名工作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全国会计考办报送考试信息,包括:考试报名人数、考区考点及考场设置情况、试卷预订情况及其他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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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n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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